宿马现代产业园区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严密性,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在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二、各局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后,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园区主要领导审批。

  三、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违反本规定,对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