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机械产业园电梯实验塔拆除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马钢机械产业园电梯实验塔拆除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3592717128@qq.com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3月24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AHMX-2025001
2.项目名称:马钢机械产业园电梯实验塔拆除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中标方支付发包方打包处理费用不低于20万元。
5.采购需求:马钢机械产业园电梯实验塔拆除项目,电梯实验塔为钢结构,拆除钢材由中标方处置。如需进行爆破或拆除,中标方需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爆破或拆除。各潜在投标人应仔细勘察现场,结合实际,合理报价,详见图纸。
6.合同履行期限:25日历天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宿州”(http://credit.ahsz.gov.cn/cms/infoPublicity/toInfoHongHeiMd.a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采购响应递交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4.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后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且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3月12日至 2025年3月14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2.地点:网上邮箱获取。
3.方式:(1)潜在投标人将营业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含项目名称、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邮箱)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现场报名或发送至邮箱3592717128@qq.com,并电话(18155777038)告知,在邮箱收到代理机构发出的 “招标文件”信息后视为报名成功,否则潜在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2)请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范围内获取招标文件,逾期系统将无法获取招标文件。
(3)潜在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避开开标前等可能存在的高峰期。
4.售价:每套人民币0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3月24日17点00分(北京时间)
2.方式: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递交方式为网上邮箱递交。注:(1)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加 密 压 缩的投标文件发送到3592717128@qq.com 邮箱,在邮件正文中备注投标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邮件发送后可致电代理机构手机号:18155777038确认邮件收悉。 投标开启时间后 15 分钟内,请供应商将(单位名称+授权代表姓名+手机号码+密码)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至代理手机号:18155777038。授权代表应保持手机号码畅通,若因通讯或压缩文件不能解密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者逾期未发送解密密码,投标无效,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3月25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中心宿马集团10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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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宿州马鞍山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地 址:宿州市宿马园区科创中心宿马集团10楼
联系方式:贺工 183269857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安徽沐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长城老年公寓
联系方式: 李工 181557770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贺工 李工
电 话: 18326985755 18155777038
4.在线质疑
投标人如果针对此招标(采购)文件存在质疑,以邮件方式发送至 3592717128@qq.com,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